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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臨政發〔2022〕10號 | 發布日期:2022-07-15 |
發文機關:臨縣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印發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
臨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決策部署,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西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關于推進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意見》《呂梁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我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適用于指導全縣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以人為本理念,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風險、減輕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指揮、協調聯動。按照新時代大應急、全災種救援處置要求,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長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協調應對、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
(3)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提高全社會風險防范意識,落實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因素及時分析、預警、報告和處置。
(4)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按照分級響應要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鄉鎮和部門做好信息收集報告、人員疏散撤離安置等先期處置??h人民政府對一般突發事件組織指揮應對,并對一般突發事件統籌指導,協調應急資源對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5)堅持政府負責、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形成政府和社會力量協調配合、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6)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縣消防救援隊伍和縣應急救援中心為主力、縣武警中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為突擊、社會救援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7)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和先進裝備的開發推廣應用,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5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森林草原火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和疫苗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相應專項預案中予以明確。
以上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6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6.1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原則??h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一般突發事件。超出縣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報請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負責應對或予以支援。
1.6.2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縣級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舉辦重大活動、召開重要會議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
縣人民政府啟動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一級響應由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開展前期處置工作;二級應急響應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三級應急響應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四級應急響應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當啟動對應響應級別后仍無法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可調整響應級別或向上級請求支援。
1.7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7.1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傮w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和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制定,主要針對基層組織和本單位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需要編制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類別、牽頭部門和專項指揮機構見附件8.1。
1.7.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內容一般包括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情況,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等。工作手冊可單獨編制,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或處置方案。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應急隊伍編成及分工、行動路線,應急裝備、物資、通信保障等具體內容,以及不同情況下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二、應急指揮體系
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全縣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縣應急指揮體系由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縣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組成??傊笓]部、專項指揮部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縣級指揮協調機構;現場指揮部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縣級現場組織指揮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是應對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領導機構??h人民政府是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機構,鄉鎮黨委、政府是先期處置和救援的組織領導機構。
2.1縣級指揮體系
2.1.1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
為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縣人民政府成立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加掛縣減災委員會牌子),總指揮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擔任,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其他副縣長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宣傳事業發展中心)、縣政府辦、縣總工會、縣委網信辦(縣宣傳事業發展中心)、縣發改局、縣教科局、縣工信局(縣國資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公路段、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旅局、縣衛健局、縣應急局、縣市場局、縣能源局、呂梁銀保監分局臨縣監管組、團縣委、縣紅十字會、縣應急減災中心、縣氣象局、水文站(林家坪、楊家坡)、縣交警大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電力公司、白文東站、臨縣境內各高速公司(白文高速、臨縣高速、臨縣南高速、三交高速、兔坂高速)、聯通臨縣分公司、移動臨縣分公司、電信臨縣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主要職責是在縣委領導下,統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關于災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統一領導全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統籌制定全縣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總體預案、發展規劃,統籌推進綜合減災工作和防災減災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研究解決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等重大問題,研究決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辦公室設在縣應急局,縣應急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督促落實總指揮部決策部署,負責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相關行業領域減災工作和防災減災救災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負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信息收集、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各專項指揮部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協調組織各方面力量有序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承擔與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聯絡工作,指導綜合性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建設工作,指導、督促、檢查、考核各專項指揮部應急管理工作。
2.1.2縣級專項指揮機構
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下設17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
(1)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防震抗震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
(3)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水旱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4)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地質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7)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8)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交通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9)文化旅游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文化旅游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文化旅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0)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校園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1)城鄉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城鄉建設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城鄉建設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2)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應對工作;
(13)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生態環境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4)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公共衛生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5)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市場監管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6)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動物疫情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7)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社會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指揮一般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專項指揮部在總指揮部(縣減災委員會)具體指導下,統籌協調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和組織應對工作。
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應對部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訂相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協調開展相應突發事件風險防控、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桌面推演和實兵演練;協調各方面力量參加應急救援行動;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相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推進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報告和發布相應突發事件信息。
根據工作需要,經總指揮部研究決定可以對專項指揮機構設立進行調整。對于17個縣級專項指揮機構沒有涵蓋的其他突發事件應對指揮機構,在相應縣級專項預案里予以明確,為應對有關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設立提供依據。
2.1.3現場指揮部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后,根據專項預案規定縣政府設立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擔任或由縣委、縣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牽頭處置部門負責同志及有關部門、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組成。根據需要設立現場工作組,在專項預案里予以明確。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后,為迅速有效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長擔任,必要時建議縣委書記同時擔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常務副縣長及縣委、縣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同志組成。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現場監測組、社會穩定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救助安置組等8個應急處置工作組??傊笓]可結合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整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
組 長:縣政府辦主任
副組長:事發行業領域牽頭處置部門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直有關單位,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組織會議,傳達上級指示、文件精神;及時匯總、報告災情和救援進展情況,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搶險救援組
組 長:事發行業領域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應急局局長和對事發行業領域有監管職責的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對事發行業領域有監管職責的縣直單位、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應急救援中心,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迅速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下設專家組,負責參與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
(3)醫療救護組
組 長:分管衛生健康副縣長
副組長:縣衛健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衛健局、縣疾控中心、縣工信局(國資委)、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整合、調配緊急醫學救援隊伍、藥械、車輛等醫療衛生資源;負責縣級醫藥儲備調撥;負責組織指導醫療救治、醫療轉運、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實施飲用水衛生監測監管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動物疫病防控,預防控制傳染病及疫情暴發。
(4)現場監測組
組 長:事發行業領域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事發行業領域牽頭處置部門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縣氣象局、縣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減災中心、縣衛健局、縣疾控中心、縣農業農村局等縣直有關單位,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災害現場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監測預警等工作。
(5)社會穩定組
組 長:縣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縣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成員單位: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武警中隊,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及周邊治安、生產、生活秩序,實行交通管制;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要物資設備的治安保衛;依法查處打擊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嚴密防范、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6)應急保障組
組 長:分管發改工作副縣長
副組長:縣發改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工信局、縣能源局、縣交通局、縣公路段、縣工信局、縣交警大隊、縣紅十字會、白文東站、聯通臨縣分公司、移動臨縣分公司、電信臨縣分公司、縣電力公司等有關單位,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生產、采購、調撥、征用各類應急物資、裝備、車輛;開展救災款物募捐活動,并對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監督;指導災區道路、油、電、氣、通信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障受災區域基礎設施正常運行;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做好交通、通信、電力、生活等保障。
(7)新聞宣傳組
組 長:縣委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宣傳事業發展中心)、縣文旅局、事發行業領域牽頭處置部門,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8)救助安置組
組 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縣長
副組長: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縣發改局、縣應急局、縣財政局、縣工信局(國資委)、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縣市場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紅十字會,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
主要職責:負責受災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救助、補償、撫慰等工作;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縣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做好應急補償、有序組織恢復生產、恢復重建等工作。
2.2縣級指揮體系
2.2.1縣級領導機構
縣人民政府要設立本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在黨委領導下,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負責人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鄉鎮和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結合實際設立或明確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及職責。
2.2.2縣級專項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3專家組
縣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平時應聘請各類專業人才,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運行機制
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1)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預防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有關部門要結合本行業領域實際,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控辦法,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2)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加強源頭管控,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縣(區)的政府通報。
(3)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重點水利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鐵路客運支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的選址、布局、設計,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監管,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
(4)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按照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5)企業要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評估,加強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高危行業企業要全部構建完成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6)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跟蹤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縣委縣政府,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
3.2監測與預警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健全完善相應突發事件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會商研判,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及時做好聯防聯控。
3.2.1監測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加強基層災害信息員、醫療衛生員、群測群防員等隊伍建設,完善監測信息網絡,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分發推送機制。
有關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地質、大風、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科學布設風險監測網點,劃分監測區域,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1.確定預警級別。按照國家有關預警級別的標準,結合實際,全縣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各類突發事件分級預警條件在縣各專項預案中具體明確??h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
2.發布預警信息。經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縣(區)的人民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或發出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提醒。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縣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開放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基層網絡員和公民個人等要立即向所在地鄉鎮及縣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情況;鄉鎮要立即向縣委、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情況。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向縣委、縣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其中: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信息報縣應急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信息報縣衛健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信息報縣公安局和其他有關部門。
2.一般及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鄉鎮黨委、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于事發1小時內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口頭報告,隨后必須在30分鐘內補報書面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上報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3.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龊褪撉闆r、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事件態勢、現場處置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并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4.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2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傷病員,組織醫學救援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調動基層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縣政府指揮機構按照分級負責、分類應對、屬地為主原則和分級響應規定,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h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組織指揮應對,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當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報請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指揮權移交市級,縣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協同配合工作。
2.現場指揮。縣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布點、新聞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統一指揮協調各方面應急力量,統籌各類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當上級人民政府派出現場工作組時,縣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武警部隊、民兵、消防救援大隊和應急救援中心等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照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由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F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3.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人工偵檢、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信息,分析研判現場情況及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告。
(2)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縣武警中隊、消防救援大隊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生命搜索營救設備及救援裝備,搶救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排查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轉移危險物品,保護重要設施,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其他控制措施。
(3)迅速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醫療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及偏遠鄉鎮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突發事件發生鄉鎮衛生防疫工作,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
(4)加強現場監測,有關部門組織布設或恢復現場觀測設施,實時跟蹤災情發展,對突發事件發生區形勢進行研判;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地質災害監測;生態環境部門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
(5)防御次生災害,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煤礦、非煤礦山等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交通運輸、住建、鐵路等有關部門要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公路、鐵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7)啟用縣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經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8)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安置受災群眾,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確保救災物資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9)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突發事件發生地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從嚴懲處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騙、造謠傳謠、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范、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0)開展社會動員,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負責志愿服務管理;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等平臺,通過社會應急力量管理系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視情開展為突發事件發生鄉鎮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11)必要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搶險救援實際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立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重點核心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全縣經濟正常運行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應急指揮機構和宣傳部門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按照有關規定,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信息;較大或敏感性事件發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進行信息發布;一般突發事件由縣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進行信息發布。主要采用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在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縣委、縣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縣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統一領導應急救援的縣委、縣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宣布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結束,或降低響應級別,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后處置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對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給予補助或補償;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進行歸還和給予補償;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3.4.2調查與評估
調查評估應當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并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h人民政府組織進行一般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調查與評估情況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關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h人民政府要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3.4.3恢復重建
強化屬地恢復重建工作主體責任,健全政府統籌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盡快修復被損壞的公共基礎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h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協調發改、財政、公安、交通、鐵路、工信、住建、水利、能源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四、應急保障
4.1隊伍保障
強化縣消防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支持保障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依托武警部隊和基層民兵應急救援隊伍作為突擊力量;積極推進縣行業領域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及藍天社會救援隊伍的輔助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形成專常兼備、優勢互補、廣泛參與、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保障新模式,確保戰時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
4.2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縣人民政府要落實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及時支付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救援的費用;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縣有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突發事件影響范圍及損失實際情況,縣人民政府向市級財政提出支持請求。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縣應急、財政及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征用補償或賑災救助工作資金計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3物資裝備保障
縣應急局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報縣發改局;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負責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縣工信局負責縣級醫藥儲備調撥工作;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應急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全縣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科技支撐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加大先進適用裝備的配備力度,提高突發事件響應和處置能力;要適應科技信息化發展大勢,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提高監測預警能力、監管執法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4.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信息報送網絡,加強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研究制定應對不同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協調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有機整合應急衛生資源。
4.6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完善應急運輸協調機制,科學配置、使用縣級應急運輸力量,形成順暢、有序、聯動、高效的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優先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裝備;交通運輸工程設施受損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4.7避難場所保障
縣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要求的避難基礎設施,保障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4.8社會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維護,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9應急通信保障
通信、廣電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加強公用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絡的應急能力建設,提升面向公眾的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傳播能力;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和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管理部門要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10基礎信息保障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部門要及時開展河流、水庫水情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突發事件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圖、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務。
4.11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電、供氣、生態環境等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進行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市生命線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
應急、衛健、民政等部門要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12區域協作保障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與毗鄰縣(區)的交流合作,不斷完善區域協作、應急資源區域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平臺。
4.13其他保障
各災種、各行業應急救援具體保障措施在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里體現??h級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見附件8.2
五、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縣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將縣政府批準的應急預案修訂工作規劃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預案審批和發布
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修訂,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部門制定修訂,與縣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序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修訂,組織專家評審后,經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實施;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訂,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實施。
5.3預案備案
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縣級部門應急預案及鄉鎮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h總體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專項應急預案報上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部門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相應部門備案;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縣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較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應急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另行確定并實施動態管理。
5.4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h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鄉鎮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5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根據演練評估結果,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實施。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一般3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預案編制單位對縣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提出的修訂建議,應進行認真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決定并及時反饋結果。
5.6宣傳和培訓
縣委、縣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正規傳播手段,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范防范意識、應急處置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縣委、縣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修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h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八、附件
8.1突發事件縣級專項預案類別、指揮機構及牽頭部門
(1)自然災害類
?序號 | ???事件 ???類別 | ????????????預案名稱 | ??牽頭 ??單位 | ??縣專項應急 ????指揮部 |
1 | 地震 災害 | 臨縣地震應急預案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
2 | 地質 災害 | 臨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 |
3 | 森林草原火災 | 臨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 |
4 | 水旱 災害 | 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 |
5 | 臨縣城區防汛應急預案 | 縣住建局 | ||
6 | 氣象 災害 | 臨縣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縣氣象局 |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
7 | 生物 災害 | 臨縣農作物有害生物及農業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災害應急預案 | 縣農業農村局 | |
8 | 臨縣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災害 應急預案 | 縣自然資源局 |
(2)事故災難類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牽頭部門 | 縣專項應急指揮部 |
1 | 生產安全事故 | 臨縣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指揮部 |
2 |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 臨縣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4 | 危險化學品事故 | 臨縣危險化學品 事故應急預案 | ||
5 | 輕工建材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 | 臨縣輕工建材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
6 |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 臨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
7 | 火災事故 | 臨縣火災事故 應急預案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
8 | 道路交通事故 | 臨縣道路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 縣交警大隊 | 縣交通事故 應急指揮部 |
9 | 城市公共交通 | 臨縣城市公共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縣交通局 | |
10 | 水上事故 | 臨縣水上搜救 應急預案 | ||
11 | 船舶污染 事故 | 臨縣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 ||
12 | 鐵路交通 事故 | 白文東站處置所轄路段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白文東站 | |
14 | 城鄉建設 事故 | 臨縣城鄉建設事故應急預案 | 縣住建局 | 縣城鄉建設事故 應急指揮部 |
15 | 大面積停電 | 臨縣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 縣能源局 | |
16 | 特種設備事故 | 臨縣特種設備事故 應急預案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
17 | 生態環境事件 | 臨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 | 縣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
18 | 重污染 天氣 | 臨縣重污染天氣 應急預案 | ||
19 | 輻射事故 | 臨縣輻射事故 應急預案 | ||
21 | 城區集中供熱事件 | 臨縣城區集中供熱應急預案 | 縣住建局 | |
22 | 城鎮燃氣事故 | 臨縣城鎮燃氣事故 應急預案 |
(3)公共衛生事件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牽頭部門 | 縣專項應急指揮部 |
1 | 公共衛生事件 | 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 縣衛健局 | 縣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
2 | 食品安全事件 | 臨縣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 |
3 | 藥品安全事件 | 臨縣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
4 | 疫苗安全事件 | 臨縣疫苗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
5 | 動物疫情 | 臨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
(4)社會安全事件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牽頭部門 |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
1 | 恐怖襲擊事件 | 臨縣處置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 縣公安局 | 縣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
2 | 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 臨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 ||
3 |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 臨縣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 縣財政局 | |
4 | 網絡安全事件 | 臨縣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縣委網信辦(縣宣傳事業發展中心) | |
5 | 金融突發事件 | 臨縣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縣金融 中心 | |
6 | 涉外突發事件 | 臨縣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縣政府辦 | |
7 | 成品油供應 中斷 | 臨縣成品油供應中斷應急預案 | 縣工信局 | |
9 | 文化旅游 | 臨縣文化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縣文旅局 | 縣文化旅游事故應急指揮部 |
10 | 校園安全事故 | 臨縣校園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縣教科局 | 縣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11 | 糧食事件 | 臨縣糧食應急預案 | 縣發改局 | |
12 | 天然氣(煤層氣)迎峰度 冬保供 | 臨縣天然氣(煤層氣)迎峰度冬保供 應急預案 | ||
13 | 煤電油氣運綜合協調 | 臨縣煤電油氣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 |
(5)綜合保障
序號 | 事件類別 | 預案名稱 | 牽頭部門 | 縣級專項應急指揮部 |
1 | 自然災害 救助 | 臨縣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 | 縣應急管理局 | |
2 | 新聞報道 | 臨縣突發事件新聞 報道應急預案 | 縣委 宣傳部 | |
3 | 通信保障 | 臨縣通信保障 應急預案 | 聯通臨縣分公司 |
8.2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序號 | 事件類別 | 主要牽頭部門 | 專項指揮機構組成部門 |
1 | 交通運輸 | 縣交通局 | 縣公安局、縣應急局、縣能源局、縣交警大隊、縣公路段、白文東站、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臨縣境內各高速公司(白文高速、臨縣高速、臨縣南高速、三交高速、兔坂高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
2 | 醫學救援 | 縣衛健局 | 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臨縣人民醫院、臨縣中醫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
3 | 通信保障 | 縣工信局 | 縣文旅局、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公路段、縣能源局、移動臨縣分公司、聯通臨縣分公司、電信臨縣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
4 | 能源供應 | 縣能源局 | 縣發改局、縣工信局(國資委) |
5 | 災害現場 信息 | 對應業務主管部門 | 縣應急局、縣氣象局、水文站(林家坪、楊家坡)等和涉及的有關部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工信局、縣水利局、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能源局、縣文旅局、縣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臨縣分局、縣教科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 |
6 | 搶險救援物資裝備 | 縣發改局、縣應急局 | 縣衛健局、縣工信局(國資委)、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能源局等有關部門 |
7 | 自然災害救助 | 縣應急局 | 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工信局、縣衛健局、縣紅十字會、呂梁銀保監分局臨縣監管組等有關部門 |
8 | 社會 秩序 | 縣公安局 | 縣司法局、縣武警中隊、縣人武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
9 | 新聞 宣傳 | 縣委宣傳部 | 縣委網信辦(縣宣傳事業發展中心)、縣文旅局等有關部門 |
政策解讀鏈接:【圖解】臨縣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的解讀
政策咨詢: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4580717